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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雷海通与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海通,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恢33号申请人执行人雷海通,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烈士街鑫鑫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申请执行人雷海通与被执行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解民一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雷海通借款45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亚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