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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真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278号罪犯李真,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峄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5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被监狱表扬5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表扬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罪犯李真系累犯。该犯原判罚金10000元,2017年5月8日缴纳罚金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李真系累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至2017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