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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中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余定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余定桃,黄涛,江西澳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洪中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军荣。被执行人余定桃,女,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黄涛,男,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江西澳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余定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余定桃、黄涛、江西澳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生效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定桃、黄涛、江西澳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定桃、黄涛、江西澳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1034.3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江西)书记员  魏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