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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刑��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程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57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驰,男,199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郑州财经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濮阳市清丰县,捕前住濮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17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世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察院指控,2017年4月17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程驰酒后驾驶豫C×××××白色北京现代汽车,沿濮阳县城关镇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铁丘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程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7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程驰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濮龙威司鉴[2017]毒鉴字第6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视频等证据佐证。上述证据均系司法人员合法调取,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驰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罪名成立。程驰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程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