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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民终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蔡烟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烟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1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大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000059950019W。法定代表人:谢伟芳,该学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烟平,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上诉人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信息学院)因与被上诉人蔡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6)粤1284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信息学院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核定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为5050元,于2017年3月1日向其寄送《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受理费50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2017年3月2日,《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送达,但信息学院至今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信息学院超过指定缴费期限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黎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