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执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2执保43号申请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法定代表人:田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公司与被执行人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402执保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智勇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虹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