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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终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战晶涛与丛金发、李海军、都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战晶涛,丛金发,李海军,都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战晶涛,男,1975年3月28日生,住四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金发,男,1962年12月1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贤,吉林辅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海军,男,1968年2月28日生。原审被告:都小梅,女,住四平市铁东区。上诉人战晶涛因与被上诉人丛金发、原审被告李海军、都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民初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战晶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9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月光审判员  刘士木审判员  田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红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