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俊明与杭州神品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明,杭州神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1089号原告:王俊明,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杭州神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施家花园23幢901-1室(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056709588L。法定代表人:何慕平,该公司经理。原告王俊明与被告杭州神品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王俊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俊明负担。审判员 焦勇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英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