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5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毅与新疆美伦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新疆美伦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896号原告:张毅。被告:新疆美伦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玲,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毅与被告新疆美伦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张毅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毅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毅撤诉。原告张毅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张毅已预交),由原告张毅负担。审判员  马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喜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