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海峰与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峰,海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945号原告:海峰,男,1972年9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海权,男,38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海峰诉被告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海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峰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海峰负担。审判员 萨如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