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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执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储志杨与孙海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志杨,孙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4执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储志杨。被执行人孙海锋。申请执行人储志杨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孙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已冻结被执行人孙海锋个人独资的射阳县翔源生猪养殖场在射阳县农业委员会高效农业发展基金65万元,且被执行人已还款17万元。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执行情况,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晓剑审判员  唐海明审判员  祁洪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