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现国与沙河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现国,沙河市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896号原告:王现国,男,1959年10月4日生,汉族,退休职工,高中文化,住沙河市。法定代理人韩某,女,196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沙河市,系原告妻子。委托代理人马祯祯,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沙河市中医院。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李宝印,该院院长。住所地:沙河市聚英路**号。委托代理人王庆雷,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军山,该单位职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现国与被告沙河市中医院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由原告王现国负担。审判员 乔书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柳静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