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0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飞汉、余萍与樊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汉,余萍,樊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0485号原告:刘飞汉,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原告:余萍,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甘州区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伟,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原告刘飞汉、余萍与被告樊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刘飞汉、余萍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飞汉、余萍以”愿意与被告樊伟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汉、余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飞汉、余萍负担。审判员 王志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佩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