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恢1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光与李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恢1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光,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南关街西被执行人:李林,男,汉族,1950年8月1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向阳北路。现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夏黄自然村申请执行人陈光与被执行人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涡民一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李林在银行的存款15143.01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林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宁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