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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姜永芳与诠盛置业(大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芳,诠盛置业(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3048号原告:姜永芳。被告:诠盛置业(大连)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永芳诉被告诠盛置业(大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永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永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庆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