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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连云港耀华建材有限公司与伏涛、任礼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耀华建材有限公司,伏涛,任礼香,伏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364号原告连云港耀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8号楼2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魏绪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乃久、张晨,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伏涛,男,197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刘琴,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礼香,女,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伏波,男,198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连云港耀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伏涛、任礼香、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连云港耀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耀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耀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18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坤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