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宋家金与被告自贡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家金,自贡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409号原告:宋家金,男,汉族,1974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自贡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李五一,职务:总经理。原告宋家金诉被告自贡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须向被告送达相关文书材料,本院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刘 俊人民陪审员 万 红人民陪审员 钟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文吉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