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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198徐艳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19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艳宏,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暂住南京市栖霞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4月19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218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艳宏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后本院于6月9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艳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下午6、7时左右,被告人徐艳宏溜门进入被害人王某在句容经济开发区老苏南制药厂宿舍内,窃得被害人王某现金人民币2200元。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徐艳宏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艳宏已退赔被害人王某现金人民币2200元,并取得其谅解。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艳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徐艳宏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江某、卓某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谅解书;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艳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艳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艳宏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艳宏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艳宏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芦庆华人民陪审员  蒋士明人民陪审员  陈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文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