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付志芳、XX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志芳,XX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3执19号申请执行人付志芳,女,196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XX功,男,194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易县。申请执行人付志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XX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付志芳4664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XX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付志芳于2017年1月6日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XX功在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各部门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XX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6640元,已部分执行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XX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跃忠人民陪审员 田 娣人民陪审员 魏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