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世林与徐奎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林,徐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6)皖1802执1852号申请执行人:王世林,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徐奎杰,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王世林与被执行人徐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徐奎杰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世林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奎杰支付工资款58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诉讼费25元和本案执行费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奎杰长期在外,具体地址不详,除原住所地的房产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