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孙尚林、陆吉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尚林,陆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财保128号申请人:孙尚林,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陆吉成,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人孙尚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陆吉成驾驶的“皖S×××××”号轻型货车一辆,并已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尚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陆吉成驾驶的“皖S×××××”号轻型货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宋海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321财保128号之一申请人:孙尚林,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五岔村高项五组19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6203142919。被申请人:陆吉成,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利辛县旧城镇陆楼村仁庄11户,身份证号码342130196008059519。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皖0321财保128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陆吉成驾驶的“皖S×××××”号轻型货车一辆,并已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现因被申请人提供15000元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陆吉成驾驶的“皖S×××××”号轻型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徐爱国审判员宋家武审判员宋海灵二○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张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