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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03号罪犯李民,男,54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4)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民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7年1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李民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入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余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民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民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七日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代审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文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