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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2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伊振法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振法,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2145号原告伊振法,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被告李强,男,汉族,1978年11月8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原告伊振法诉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振法撤回对被告李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晓梅审 判 员  王秀琴代理审判员  贾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