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2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伊振法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振法,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2145号原告伊振法,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被告李强,男,汉族,1978年11月8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原告伊振法诉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振法撤回对被告李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晓梅审 判 员 王秀琴代理审判员 贾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