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孟豫0883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郝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孟豫08**刑初221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云,女,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孟州市。因在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合欢北路道路两旁张贴法轮功资料于2011年12月28日被孟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云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豫0883刑初177号刑事判决。后被告人郝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豫08刑终46号刑事裁定,撤销孟州市人民院(2016)豫0883刑初177号刑事判决,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该类案件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郝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孟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郝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来保审判员 韩冬霞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