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MCM控股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MCM控股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50号申请执行人MCM控股公司,住所地瑞士楚格巴赫霍夫广场才合乎(Bahnhofplatz,CH-6300ZUG,Switzerland)。法定代表DaehyunKim。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232号。法定代表人:宋金利,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抚顺道385号。负责人:杨树有。本院在执行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28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银行存款729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占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锡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