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峰与陈茂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陈茂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057号原告:周峰,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被告:陈茂华,男,1981年5月2日出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周峰与被告陈茂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周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无异二○一七年六月三十书记员 赵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