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玉珠与刘昭福、谭延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珠,刘昭福,谭延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348号原告:陈玉珠,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刘昭福,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谭延洁,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珠与被告刘昭福、谭延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珠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陈玉珠负担。审 判 员 郑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张晓涛书 记 员 李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