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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玉珠与刘昭福、谭延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珠,刘昭福,谭延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348号原告:陈玉珠,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刘昭福,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谭延洁,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珠与被告刘昭福、谭延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珠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陈玉珠负担。审 判 员  郑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张晓涛书 记 员  李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