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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邓邦强与陕西网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邦强,陕西网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575号原告:邓邦强,男,199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陕西网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万达广场1栋1单元1617室。法定代表人:谢海源。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邓邦强与被告陕西网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邓邦强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邦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忻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瑞?PAGE??PAGE*MERGEFORMAT?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