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排永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麻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排永平,李麻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23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排永平(又名排信佤),男,1981年1月21日生,现住盈江县。委托代理人邵曰福,云南象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麻约,男,1982年5月6日生,现住盈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排永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麻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7)云3123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麻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7年6月26日权利人排永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248474元(执行款240000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357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麻约在中国农业银行陇川县支行××营业所有存款3389.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麻约在中国农业银行陇川县支行××营业所的存款244900元(该账户内实有余额3389.13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黄正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维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