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执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锦城支行与汪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锦城支行,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4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锦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王俭,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汪建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锦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给付借款4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74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6164元。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