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03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闫冬丽与张乐英、艾零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冬丽,张乐英,艾零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883号原告闫冬丽,女,汉族,1985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张乐英,女,汉族,1963年7月30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艾零,女,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冬丽诉被告张乐英、艾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冬丽撤回起诉。审判员  田新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乾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