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闫冬丽与张乐英、艾零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冬丽,张乐英,艾零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883号原告闫冬丽,女,汉族,1985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张乐英,女,汉族,1963年7月30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艾零,女,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冬丽诉被告张乐英、艾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冬丽撤回起诉。审判员 田新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乾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