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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陈磊与姜斌、余云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姜斌,余云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7民初1056号原告:陈磊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姜斌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余云霞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原告陈磊因与被告姜斌、余云霞追偿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5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23日为1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2006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20日,被告姜斌向方祎借款200000元,承诺期限至2012年4月19日,如到期不还,按照信用社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从借款之日开始计算,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该借款由陈磊和陈炳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姜斌及担保人未还。2014年,方祎以保证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陈磊和陈炳先还本付息。后双方当事人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陈磊和陈炳先返还方祎借款本金200000元和利息100000元。2015年5月23日,陈磊和陈炳先履行了调解协议,其中原告陈磊承担了本金和利息150000元。此后两被告未向原告陈磊返还代偿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斌、余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磊代偿款150000元,支付利息16500元(暂算至2017年3月23日),并支付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代偿款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0元,由被告姜斌、余云霞承担。原告陈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姜斌、余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华生人民陪审员  钱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汪 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