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廷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廷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934号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路与桐柏路交叉口东南200米。法定代表人:卢燕娜,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杰,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姚廷灿,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廷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耿红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