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威海市麦德热浸铝有限公司、威海诚铭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麦德热浸铝有限公司,威海诚铭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麦德热浸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崮山镇张家滩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宝林,经理。被执行人威海诚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环翠区羊亭镇大西庄村西669-4号。上述当事人之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092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志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