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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7182刘堃与苏州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堃,苏州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182号原告刘堃,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苏州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32288409D,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张园东路17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堃与被告苏州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堃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堃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善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