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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3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XX辉;赵翠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XX辉,赵翠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3956号原告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承顺街372号,组织机构代码:58497610-2。法定代表人陈冬。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祥钊,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正街40号附7号2幢1单元5层1号,身份证号码:511302198612100712,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XX辉,男,汉族,1964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三江镇新兴路3号,身份证号码:510821196406036816。被告赵翠连,女,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三江镇下石村6组243号,身份证号码:510821196401086822。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XX辉、赵翠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辉、赵翠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文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