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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温某某、邯郸市华登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某,邯郸市华登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3执22号申请执行人温某某,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馆陶县。被执行人邯郸市华登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民,该公司经理。温某某与邯郸市华登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民终3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邯郸市华登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温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35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海峰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何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高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