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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洪波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波,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413号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洪波,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罚金一案,根据已经生效的(2017)黑1283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计英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