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徐广宇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刑初95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广宇,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捕前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四马路仁兴派出所对面居民楼,无职业。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2014年8月19日因吸食冰毒被梨树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5年1月27日因吸食冰毒被四平市公安局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7月21日因吸食甲基苯丙胺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8月5日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对其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王雷声,吉林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广宇犯诈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撤诉[2017]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徐广宇撤回起诉。经审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冯井艳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人民陪审员 张夫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