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丹江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湖北圣融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江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圣融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974号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丹江口市丹江大道29号。法定代表人:陈传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圣融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丹江口市浪河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注册号:420300000141725(1-1)。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丹江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湖北圣融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行审7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建林审判员 郭冬梅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