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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鸡西市故香米业有限公司与虎林市润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故香米业有限公司,虎林市润丰源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故香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德峰。被执行人:虎林市润丰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安。委托代理人:任秀春。本院在执行鸡西市故香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虎林市润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故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执374号民事调解书:一、虎林市润丰源米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上午12时前交付鸡西市故香米业有限公司水稻400吨、诉讼费18200元、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未按期交付,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虎林市润丰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虎林市润丰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故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存放其仓库内的水稻335.7吨,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被执行人以每吨3055元的价格合计196436.5元履行剩余未交付水稻64.3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剩余价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虎林市润丰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用房及设备、及开户账户采取查封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虎林市润丰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人任秀春在牡丹江的住房及存款账户采取了查封及冻结措施。在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2017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对被执行人虎林市润丰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担保人任秀春的财产采取变现措施。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虎林市润丰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执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