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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郑海梅与赤峰哈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广源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赤峰哈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广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946号原告:郑某,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哈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镇政府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0140XXXX。法定代表人:刘某1,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某3,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与被告赤峰哈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广源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8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周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鑫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