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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恢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凤芝与被执行人讷河市汇祥房屋开发公司、王喜林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芝,讷河市汇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芝,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汇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讷河市东南街,组织机构代码证79501712-0。法定代表人杜剑波,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喜林,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芝与被执行人讷河市汇祥房屋开发公司、王喜林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81执恢21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可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