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俊威与徐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俊威,徐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民初958号原告:范俊威,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徐志强,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范俊威诉被告徐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俊威于2017年3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被告徐志强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24日,被告徐志强向原告范俊威借款8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款于2015年12月3日前还清。该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归还借款本金3万及截止2016年5月8日之前的利息,其余款项均未归还。原告遂诉来我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范俊威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徐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香琴人民陪审员 陈胜环人民陪审员 郑建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