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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雪梦人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雪梦人服饰有限公司,慈溪市白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孙云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96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被执行人:慈溪市雪梦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孙云科。被执行人:慈溪市白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云科。被执行人:孙云科,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04565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雪梦人服饰有限公司、慈溪市白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孙云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慈溪市白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开发大道2275号的房地产,并以最高价2390万元成交,经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21109729元,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5814271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徐人卫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