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2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兴仁县长伟矿业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柯迪矿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仁县长伟矿业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柯迪矿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0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仁县长伟矿业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95160-5。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柯迪矿业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11795-4。法定代表人:柯吉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兴仁县长伟矿业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柯迪矿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工商信息等,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柯迪矿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车辆,皆为轮候查封,我院无处置权,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粟伯春代理审判员 秦 波代理审判员 钱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