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3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邓贺刚与刘子龙、翟凤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贺刚,刘子龙,翟凤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2226号原告邓贺刚,男,49岁,1967年7月6日,地址: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刘子龙,男,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翟凤林,男,196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遵化市。本院在审理邓贺刚诉刘子龙、翟凤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古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贺刚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贺刚负担。审判员  :董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