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4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邓书春与赵树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书春,赵树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4506号原告邓书春。被告赵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书春诉赵树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书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书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邓书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忠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