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6民初4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邓书春与赵树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书春,赵树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4506号原告邓书春。被告赵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书春诉赵树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书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书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邓书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忠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