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舟山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恒尊集团有限公司铝塑门窗厂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恒尊集团有限公司铝塑门窗厂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财保26号申请人:舟山市星光法律服务所,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翁舟娜,主任。被申请人:恒尊集团有限公司铝塑门窗厂,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负责人:丁勇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舟山市星光法律服务所与被申请人恒尊集团有限公司铝塑门窗厂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黄优芳名下位于定海区临城街道中央花城28幢102室、金霞名下位于普陀区东港街道现代府邸2号楼1504室的不动产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舟山市星光法律服务所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黄优芳名下位于定海区临城街道中央花城28幢一单元102室(权证号:浙(20**)舟山市不动产权第0005118号)、金霞名下位于普陀区东港街道宁兴街162号现代府邸2幢1504室(权证号:浙(20**)普陀区不动产权第0006962号)的不动产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陆海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付韫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