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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六盘水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目宇等与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盘水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目宇,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开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721号原告:六盘水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钟山大道双水小学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56610242W。法定代表人:彭海,该公司经理。原告:张目宇,男,苗族,1974年12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历,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810749211。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998449。被告: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神奇西路附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309797758。法定代表人:肖余良,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蒋开志,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现住水城县,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六盘水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目宇与被告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蒋开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六盘水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目宇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目宇以暂时自愿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目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六盘水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目宇自愿负担。审判员  庄朝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